(二)种子种苗类
1.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2.种子种苗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
3.企业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15%;
4.上年技术开发费占全部销售收入比例达到10%;
5.近五年内拥有自主培育(选育)并经审定(认定)的新品种1个以上,或引进的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优良品种3个以上。
(三)农产品加工及其他
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业生物技术、农业工程技术开发等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2.企业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10%,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3.上年技术开发费占全部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0%以上;
4.三年内拥有授权专利数2项以上;
5.全部销售收入中,新产品或应用新技术(三年内开发)生产的产品收入比例达到30%。
第四条 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实行网上申报(http://xmsb.nbsti.gov.cn)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网上申报完成后,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书面材料包括:
(一)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科技项目获奖证书,授权专利、受理专利通知书(复印件);
(四)审定、认定新品种(新产品)的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第五条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受理。市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经审查考核,条件符合的予以认定,并颁发“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证书。
第六条 对认定的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市级科技经费补助,支持其研发条件建设。二年后,每年按企业技术研发费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
第七条 市科技局将定期(原则上二年)按本办法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整改通知;次年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
第八条 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有关科技创新方面的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