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日)废止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甬科社[2007]146号 2007年11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00号)精神,推进《宁波市“十一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落实,调动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提高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重视技术创新,创新活动活跃,对技术创新投入大,创新成绩显著的农业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申请认定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
(二)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技术开发投入单独建账;
(三)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加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主营业务技术水平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前二年度销售利润率高于10%以上;
(四)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通过无公害质量认证或其他相关认证;
(五)重视节能降耗,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万元产值能耗(或资源消耗量)较低,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二、分类条件
(一)种植(含林特)、养殖(含水产、畜禽)类
1.年销售收入:种植类300万元以上,养殖类500万元以上;
2.种植类企业设施栽培面积占企业总种植面积的30%以上,养殖类企业有先进的配套设施;
3.企业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职称,含同等学历及高级农技师职称,以下统称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10%;
4.上年技术开发费占全部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
5.近三年获得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且排序名列前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