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无年审审查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资料的,每缺一种资料,各减10分;年审审查表填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差错,减0.5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资料未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每发现一起减2分。
⑦无年审整改资料的,减10分;年审整改结果资料超过3起的,每增加一起加1分。 ⑧诚信等级评价表填写每发现一处差错减去0.5分。
⑨未按规定程序(含初评、复评、综合评定程序)要求进行诚信等级评价的,减去20分。
⑩未建立重点监察目录的减20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2)日常巡查(50分)
①完成年度人均巡查50户指标的,得满分。
②超过年度指标的,每超一个单位,加0.5分。
③未完成年度指标的,每少巡查一个单位,减1分。
④日常巡查登记表填写登记不全的,每份减0.5分。
⑤日常巡查登记表没有监察员签名的,每份减0.5分;没有用人单位劳资负责人签名的,每份减0.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20分。
(3)举报投诉专查(150分)
①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并建立登记制度(登记应装订成册),得120分;设立举报投诉室得20分;挂置举报箱得10分。
②结案率95%以上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减15分。
③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填写缺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每份减1分。
④按规定应当立案调查而未立案的,每发生一起减3分。
⑤立案查处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每案减2分。
⑥属于本级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受理造成举报投诉人向上级举报投诉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
⑦上级或其它部门转办到本级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处理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
⑧受理举报投诉因处理不当造成越级投诉或上访,每发生一起,减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50分。
(4)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案件(200分)
①依法调查和处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各县每年至少要做出1起行政处罚,各区每年至少要做出3起行政处罚,达到上述要求的,得5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此项目不得分。 ②按规定程序做出超过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每案得15分;执行到位的,得5分(同一案件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案件并且执行到位的,每案得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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