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萍府发〔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萍乡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公务用字;
(二)地方报刊及其它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电影、电视及戏剧演出屏幕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
(五)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六)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八)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名称、商标、说明用字;
(九)招牌、广告等其它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十)网站、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汉字的用字。
第四条 市、县(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六条 社会用字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一)简化字以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