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完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
8、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和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严禁超范围行医和无证行医,建立清退淘汰制,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检查、治疗、用药的日常监管和药品及医用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成立由街道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委员会,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举报制度,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9、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流通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降低药品成本,减轻群众的药费负担。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保障措施
10、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从2007年起,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投入机制,按社区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经费按市、区财政各1元的比例分级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社会卫生事业的发展,适时、适当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市、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其任务完成情况划拨经费。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