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要服务方式,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分类指导,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功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要调整公共卫生资源,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各项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如慢性病调查与管理、免疫接种、疫情报告、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药品发放等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要逐步完善“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达到管理科学、优质安全、环境温馨,设施规范,功能适宜,方便价廉的要求,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
5、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门诊、住院、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中药,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提供便捷、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6、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上岗培训和各类继续教育,2007年底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医生接受培训的比例达到90%以上;2008年底前完成社区所有临床医生、护士的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2010年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岗位的执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大中专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建立实施大中型医院对口帮扶社区卫生制度,划分服务责任社区,建立对口支援关系。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中级以上职称医护人员(含离退休医护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具有高级职称医师到退休年龄时,因工作需要,本人也自愿到社区工作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二级以上医院的中级以上职称的离退休医师、护士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获取相应的报酬,原单位须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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