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工作目标
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城市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城市 60岁以上老年人和预防保健管理对象健康档案的建档率达到95%以上,以户为单位的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建立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保健体系,法定传染病报告率达100%,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8%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5%以上,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98%以上,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3、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制定萍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见附件),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康复)院等其它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3-5万居民规模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卫生中心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和功能改造设立。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予以补充和完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到2007年底,全市要有1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国家级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城市街道的比例达到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95%居民。到2008年底,完成全市规划设置的3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并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建立布局合理,优质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