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于1997年10月29日第7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10年来我市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来讲是好的,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对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和更严的标准。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权利,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民生工程,实现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进一步贯彻执行《
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领导,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各县(区)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要根据《
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规范完善的操作办法,为切实搞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