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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234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4]5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以适应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形势,防止出现多头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少数单位或个人利用《再就业优惠证》恶意偷逃税费,套取再就业资金的现象,现就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延长至2008年。
  二、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发放范围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既要做到应发尽发,又要杜绝弄虚作假、滥发的现象。
  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并取消其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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