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36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企业资质申报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企业资质应从丙级开始申报。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申报。
二、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报主项资质专业的技术职称或从事本专业的经历。已在其它单位注册的人员,应当有原注册单位出具的同意调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或者调出调入单位已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并在资质审批后30日内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三、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审批后设一年的暂定期,企业应于暂定期满前两个月开始申请取消暂定。企业申请取消暂定时,注册到该企业的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中企业主项资质所对应的专业人数要求的,不得取消暂定。未取消暂定的,其资质证书在暂定期满6个月后自行作废。
目前,已超过规定时间尚未取消暂定的企业,应当于2005年12月底之前申请取消暂定。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其资质证书于2006年3月底自行作废。
四、工程监理企业在取消暂定后,自批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第
十六条所列行为的,方可申请升级。
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原则上从丙级开始。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使企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申请。申请增项的资料要单独装订报送。
六、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申报主项时已申报过的人员,如果具有增项专业的职称,或者能提供从事过增项专业工程监理的有效证明,也可作为增项资质专业人员申报,但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