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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各类门窗及保温隔热密闭技术与材料;
  (三)供热采暖和空调制冷等技术、设备与装置;
  (四)分户供暖、温度调控和热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产品);
  (七)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技术(产品)。
  第五条 申请认定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
  (四)技术成果类要成熟可靠,通过评估或鉴定;产品类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等;
  (五)无成果或权属争议。
  第六条 初次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代理商有关证明材料;
  (三)评估报告或鉴定证书,产品类应提交经认定的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近期(一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技术(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评标准;
  (五)使用说明书;
  (六)技术(产品)持有单位、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2个以上用户出具的技术(产品)使用效果证明材料;
  (八)技术(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转让协议;
  (九)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报资料应当齐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数据真实准确,统一使用A4纸型,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七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程序:
  (一)技术(产品)持有或生产单位申报;
  (二)技术(产品)持有或生产单位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四)审查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及节能标识,发布公告。
  省外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可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对已获得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申报单位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备案登记,换领《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节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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