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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建科字[2006]1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市规划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并经2005年12月18日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申请表》
  二、《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换证申请表》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一月九日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省建筑节能的技术创新,促进建筑节能的产业化发展,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含部件)的认定标识工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及省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达到降低能耗指标、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施工工艺、构造措施、建筑体系以及材料、装置、设备等。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的范围与目录;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认定标识;
  (三)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检测评估机构工作;
  (四)对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的节能技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发布相关信息等。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建筑节能认定标识管理范围的技术(产品)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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