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4日)废止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1、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保障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并将责任延伸至乡(镇)和行政村。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2、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应急机制。要落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3、严格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群策群力,标本兼治,重点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