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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2号文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四)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实行统一良种、统一防疫、统一操作规范,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要搞好生猪养殖的治污减排工作,支持规模场、养殖小区的粪污无害化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大对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生猪生产龙头企业与中小农户签订生猪订单生产合同,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对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进行规模化生猪生产的各方主体,优先予以贷款支持,促进规模养殖;对规模较大、资金需求较多的专业养殖户,运用多户联保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给予贷款支持;对规模化程度较高的生猪饲养企业,运用银(社)团贷款方式给予贷款支持。鼓励信用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要研究财政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进行补助的政策。
  二、强化生猪疫病防控
  (一)强化生猪防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捕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每年春秋两季各一次,所需疫苗经费实行财政全额补贴。扣除中央财政补助数额,其余部分市财政与区市财政按以下比例负担:平度、莱西为8∶2,胶南、胶州、即墨为5∶5,四区为4∶6。疫苗运输冷藏费和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区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因防疫需要捕杀的生猪,对养殖户(场)给予补助,按照生猪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补助金额,饲养户(场)承担20%,其余80%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做好疫情监测、疫苗生产供应和动物防疫监督。实行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做好猪蓝耳病的预警预报工作。按比例采样进行疫病监测,监测经费由市和区市财政承担。要扩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生产,满足防疫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地区的疫苗供应。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准调运。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一旦发生重大生猪疫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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