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村字[2006]4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的规定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4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开始核发后,原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停止核发。
二、各市、县(市、区)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完善程序、强化管理,保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反馈。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八日
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批前初审和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在乡(镇)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申请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未取得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