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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7〕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意义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对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相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有效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问题日益突出,资助工作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有利于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实施以政府助学金为主体,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完善政府助学金制度。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1.资助范围。青岛市普通高中(含改制、特教、民办学校)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1档500元,2档1000元,3档1500元。
  3.资助比例。政府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学生的8%,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青岛肓校、青岛中心聋校普通高中在籍、在校生资助面为100%。鼓励各区市加大资助力度,尤其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农村普通高中加大资助力度。
  4.经费来源。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所需资金,局属学校(含改制、特教、民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莱西、平度两市,市县分担比例为7:3;胶州、胶南、即墨三市,市县分担比例为5:5;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由区本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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