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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协作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国有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投资、重组等重大问题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工商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等部门需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形成证监部门纵向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有效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危机上市公司托管机制和违规上市公司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督促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加强领导和统筹规划,为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优质服务
  (一)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等工作。市发改、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管、财政、国资、外经贸、外汇管理、金融等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对企业上市融资等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积极给予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区市明确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好本区市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辅导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重点支持。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督查和通报各区市上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组建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办公室,适当增加高素质专业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为实现企业上市工作目标提供保障。市和各区市人事部门要加强相关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上市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考察、洽谈,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接待来访人员等。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青岛的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是指符合“青岛市拟上市公司标准”的企业。拟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各区市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青政办发〔200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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