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07〕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工作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一)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并经确认后,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一事一议,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给予支持。
(三)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
二、给予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项目及资金支持
(一)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联席会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发展改革、外经贸、工商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二)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的减免政策由同级政府酌情确定。
(三)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四)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