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6]96号)
各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新旧标准的衔接与资质就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就位范围及时间要求
1、从2006年4月1日起,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临时资格的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一律按照新《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核定。
2、从2006年4月1日起,新设立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资质,一律按照新《办法》中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核定,符合标准的核发暂定三级资质。
3、2006年8月31日前,在我省境内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二、三级资质的机构,一律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结束资质就位工作。
二、资质就位的工作步骤
1、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按照新《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自我完善,2006年5月底前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有关资料上报所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于2006年6月底前将初审合格机构的申报材料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汇总表报省建设厅。汇总表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电话、法人、合伙人及股东情况、专兼职房地产估价师人员姓名及注册号(表式:统一用Excel数据库,电子版报送邮箱地址:FANGCHANCHU@126.COM)。
3、省建设厅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抽查。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颁发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资质就位重点检查内容
(一)估价业绩;
(二)法人、合伙人、股东及专职人员情况;
(三)注册资本金、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情况;
(四)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等情况。
四、不达《办法》规定标准机构的过渡
各市要做好新旧资质等级的衔接过渡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因人员、注册资金等因素不达标的机构,原资质证书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允许其充实资质条件。3个月后(2006年10月底)仍不达标准的,不再准予延续资质,公告其资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