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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
  第十条 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罚没收入不足1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罚没收入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三)罚没收入在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四)罚没收入在500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0000元。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举报,并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奖励额度不能按罚没收入比例确定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单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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