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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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