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

  虽然如此,由于规范化的保护工作起步晚,政策法规不健全,全社会保护意识薄弱,使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
  保护力度急待扩大,详查工作迫在眉睫,保护方法有待探索。在已登录的地质遗迹中,仅有3%被作为地质遗迹受到正式保护,有8%处于不同类型的保护单位中,有21%被旅游利用并作为旅游资源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约71%的地质遗迹未受任何形式的保护与标示。在271处省级以上地质遗迹中,72%未得到任何形式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这些未被正式保护及尚未发现的地质遗迹正面临工程建设、采矿和环境覆绿等人类活动的破坏。地质遗迹的赋存、保护、利用状况及其演变规律、危害因素的详查工作迫在眉睫。而地质遗迹的保护方法有待从已开展的立法保护、立碑标示向隔离、整治美化等新方向探索。
  地质遗迹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信息管理需进一步完善。至今,我省尚未形成各级主管部门分工明确、相关部门协调灵活、运行有序的地质遗迹管理体制。已建的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地质遗迹资源的实时信息更新和监控管理网络平台未建成、科学管理与决策方法待完善。
  地质遗迹的科普宣传需进一步挖掘深度、扩大范围。初步形成的由地学专业人员和导游人员构成的科普队伍力量还很薄弱,还未建立全面反映浙江省地质遗迹的地学科普知识系统。地质遗迹及地学知识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效益未突出。地质公园的科普工作需加强,宣传范围待扩大。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地质遗迹与生态环境为根本出发点,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摸清地质遗迹的资源家底,逐步完善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和永续利用的管理体系,促进地质遗迹保护、地学知识普及、旅游经济发展的联动,为生态浙江和文化大省建设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进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协调好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坚持面向省情,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面向浙江省情,围绕推动浙江省经济、资源与环境系统优化,与各地发展规划、相关行业规划相协调,在和谐运作中开展地质遗迹的保护。
  坚持面向大众、科学为本的原则。运用通俗的语言将地质遗迹的保护意义和科普知识广为传播,唤起大众参与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满足大众求知解惑、寓教于乐的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政府加大投入,强化监管,发挥引导作用,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发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共同开展保护工作。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浙江地质遗迹的特点,对全省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阶段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清缓急,量力而行,逐步平稳推进地质遗迹的保护。
  (三)规划目标
  到2010年的目标:
  完善地质遗迹管理体制,明确保护职责。建立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技术规范、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制度、工程安全评估制度,实现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有序管理。初步构建与生态省建设及其它相关行业发展相协调的地质遗迹保护格局。
  以浙西南、浙西北等生态保护功能区和杭州湾、沿海等旅游经济带的地质遗迹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地质遗迹为重点,以古生物化石产地等易损遗迹为优先,逐步推进地质遗迹调查研究与保护建设程度。新完成15个地质遗迹集中区或县(市、区)域的地质遗迹调查评价、50处省级以上地质遗迹的详查。总结与调研浙江省重大地史事件在地层、古生物、岩石、构造、地貌等方面的表现现象,分阶段揭示重大地质遗迹的特征、分布与形成规律。在杭州湾、普陀山、浙西南等地区新建5-8处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新建30处地质遗迹保护点。
  加强雁荡山等已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建设,树立地质公园促进地方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新形象。
  逐步构建地质博物馆网络。完善雁荡山、常山、长兴地质博物馆;新建遂昌金矿矿业遗迹博物馆、东西岩丹霞地貌博物馆和天台中生代古生物博物馆。
  开展科普活动,着力培养一支精通业务的地质遗迹保护与科普宣传队伍,编制系统的科普材料,构建浙江省地质遗迹科普网站,全社会关于地质遗迹保护的科普水平得到较大提高。统一地质遗迹资源信息化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地质遗迹资源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到2020年的目标:
  通过1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掌握全省地质遗迹资源特征与形成过程,建立覆盖省级以上地质遗迹的保护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博物馆与较强的科普宣传队伍,提升地质遗迹科普宣传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形成区域布局合理、管理科学、突出浙江地质遗迹资源特色的保护管理体系,地质遗迹管理机制和制度得到完善。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与地方社会经济建设相融合,在生态省建设及促进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地质遗迹保护区划
  以全省环境地质条件、地质遗迹资源类型与分布特征为基础,结合各地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水平,并考虑县(市、区)行政区的相对完整性,将全省划分为浙北平原区、浙西北区、浙中区、浙东南区和海岸岛屿区5个一级规划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