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0月下旬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之前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三)全市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四)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和统计局提交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查阅资料和抽样现场踏勘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和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目标的县(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督办;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限期整改,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