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南昌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建立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区)人民政府对现行《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考核一次。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耕地保有量以各县(区)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为基数,增减经批准的异地补充耕地、折抵指标调剂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各县(区)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准。
(二)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及时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当地人民政府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