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要根据《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6]11号)要求,选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建筑节能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不得选用淘汰的或未经认定的技术(产品)。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在选用节能技术(产品)时,应验证技术(产品)的建筑节能标识,不得选用淘汰的或未取得标识的技术(产品)。
工程监理企业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建筑节能措施能够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筑节能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质量技术文件上签字认可。同时,要严格查验工程建设采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证书,禁止未通过认定的技术(产品)用于工程。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节能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采用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产品)等违规行为,要求责令改正。
六、实行节能专项验收,建立建筑能效评定体系
新建建筑或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能效评定标识制度。新建成的民用建筑或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6〕57号)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节能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项目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和资料等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办理《建筑节能评定书》及标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检测机构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按照《采暖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DBJ04-244-2006)等标准规范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颁发《建筑节能评定书》和“山西省节能建筑标牌”。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6〕57号)的规定,查验节能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和《建筑节能评定书》。
七、加强房屋预售与权属登记环节建筑节能管理,明示房屋节能基本信息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字[2006]29号)的规定加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时,应当出示《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建筑节能评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