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建科字[2006]12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
为建立全过程、衔接闭合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更好地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节能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节能设计条件,充分发挥规划的监管作用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99号)的要求,把节能省地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的重要内容。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要增加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06),规定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空气调气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及主要房间的设计新风量等指标;节能50%的居住建筑应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06)、节能65%的居住建筑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DBJ04-216-2006)的规定,下达采暖期耗热量及耗煤量指标。
同时,要将节能省地要求作为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等指标的依据,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居住建筑不宜大于0.30,建筑主朝向宜采用南北或接近南北向,严格限制其他朝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并充分利用冬季日照和夏季自然通风。
二、按规定委托节能设计,实行设计专用章制度
建设单位(业主)要根据《关于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327号)的规定,按照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立“建筑节能 ”专篇。内容主要包括:节能设计计算书、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说明及相关表格(有统一标准的可直接选用),具体载明节能措施,体型系数、平均传热系数、耗热量指标等。
建筑节能设计实行设计专用章管理,专用章的发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建设字[2005]418号)的要求统一发放。
取得个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章”的设计人员要在本人设计的专业设计图纸的第一页右上角加盖个人资格章;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使用。建筑设计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本单位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核,合格后,在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专篇上加盖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