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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通知


  (三)理顺公益性岗位管理渠道

  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从2006年起,将以未达到“4050”年龄条件但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市级以上劳模、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企业军转干部中的就业特殊困难人员为主。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的岗位申报、人员聘用及变动情况等日常管理工作,从下文之日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含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区(含开发区)及省职介中心的公益性岗位资金申报、数据统计、资料管理工作。各区(含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合肥市关于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实施意见》(合就[2002]2号)要求,在接到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材料后,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及时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岗位补贴资金。本文下发前省直单位已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暂由省职介中心继续统一管理。

  (四)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

  “零就业家庭”是指现享受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中,其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且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

  “零就业家庭”是全市最困难的群体,就业是“零就业家庭”摆脱贫困、实现生活状况改善的根本出路。2006年要在全市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力争实现“零就业家庭” 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有一人实现就业。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工作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实施主体是街道、社区。2006年上半年,各街道、社区要结合信息采集工作的开展,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变动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实行“零就业家庭”自我申报登记,社区张榜公示。在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的同时,要制定援助就业的工作方案,组织落实。2006年9月底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组织起来就业等多种形式,确保“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积极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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