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晋建规字[2006]204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监委: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省各级城乡规划和监察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工作,经过半年的努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使我省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能够深入推进,取得实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省监委《关于推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4号),将推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作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各市城乡规划和监察部门要在制定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和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将公示制度与效能监察有机结合,以推行公示制度为切入点,开展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从今年6月1日起,各市必须严格按照《公示制度》规定的公示项目、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方式、公示要求及批后公布要求执行。公示项目可结合当地情况增加,但不得减少。通过实行公示制度,使社会了解、参与、监督规划编制、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勤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围绕公示制度的实行和效能监察长效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省建设厅从去年开始,针对规划编制管理、年度实施计划、建设项目选址、“一书两证”办理、竣工验收等规划管理的主要环节,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各市要在认真执行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和完善,以保证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建立规划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
四、按照《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我省工作重点,今年要重点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规划督察员制度等工作。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调控作用,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和建设的有序进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