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流体运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散流体运输的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
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散流体运输管理予以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流体是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炉渣、残土、粉煤灰、沙石、煤炭、粉尘、污水、污物等。
二、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产生、排放散流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清运散流体五日前向市、区市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并依法交纳保证金后,到指定地点排放。需要在交通禁行路段上运输散流体的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傲流体运输应当使用经过密闭改装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用运输车辆。
四、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路线、方式随意倾倒散流体的;超出核准范围处置散流体或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及个人运输的;运输车辆无牌、无证、未随车携带行车证、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和其他机动车号牌上路的;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遗洒、飘散载运物造成污染的;已密闭的车辆破损变形、密闭不严影响市容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五、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管理和监督,踊跃举报,对举报人员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