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拆违就业援助政策的补充通知
(合劳社秘[2005]261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5〕66号)、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违期间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162号),帮助拆违期间受拆违影响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通过组织起来就业的办法,实现再就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好拆违期间就业援助政策,本着“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完善拆违就业援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对进入创业一条街、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加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户,除享受房租补贴外,可参照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安排的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7号)精神,由市财政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进入创业一条街、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正在享受低保的本市(三县除外)失地农民或城市无业人员的拆违经营户,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对未进入创业一条街、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加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拆违经营户,自找经营场所(不包括在自有房经营的)在拆违后实际承租的,凭街道拆违办出具的证明、承租协议及公证书,享受与进入创业一条街经营户相同的房租补贴政策,并由市财政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未进入创业一条街、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自找经营场所(不包括在自有房经营的)的拆违经营户,在拆违后实际承租的,凭街道拆违办出具的证明、承租协议及公证书,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5、拆违经营户申请每户500元一次性补贴时,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