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都有具体的开办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履行现场勘察、提交初审意见职责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尤其对职业介绍机构内持职业指导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开办经费和经营场所等,要进行严格审核。
2、变更备案制度
各职业介绍机构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如经营地址、单位名称以及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须及时与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严格实行变更备案制度。办理变更备案须提供的材料有:(1)《合肥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一);(2)原《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变更经营地址、单位名称以及法人代表等手续时,其3名持《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和原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不能变更。
3、年度审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职业介绍机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认真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年度审验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为职业介绍机构年度经营情况,另根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有3名以上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的规定,从2006年起,对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审验。职业介绍机构年度审验须提供的材料有:(1)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申请报告;(2)上年度工作总结;(3)《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职业介绍机构验证登记表》(一式三份);(5)收费项目和标准;(6)职业介绍机构3名以上(含3名)有职业指导资格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职业介绍机构与持职业指导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详细凭证;已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聘用协议。
4、完善退出制度
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要依法严格管理,与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违法违规职业介绍机构的退出机制。凡违反《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或《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取缔《职业介绍许可证》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取缔《职业介绍许可证》后仍营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涉嫌诈骗的移请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