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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159号)


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各职业介绍机构:

  近年来,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得到了长足发展,不仅为劳动者求职提供了方便,也直接创造了一大批就业岗位,有效促进了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推进职业介绍机构向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直接面向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窗口,是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纽带。对这个“服务窗口”管理得好坏,直接反映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劳动保障部门的声誉,直接关系到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出发,切实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要将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和管理作为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提高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各区(开发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强化依法管理意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当前,要重点健全以下制度:

  1、规范准入制度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严格实行区级备案、市级审批、属地管理、一证一点,即: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时,须先向经营地址所在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仍然由经营地址所在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分支机构,都须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且严格实行一证一点制度,不允许一证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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