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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的通知


  整规办为总协调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应确定一个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由各级整规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统计数字、通报信息,协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相关程序问题,组织联合执法等。

第三章 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整规办。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必要措施固定证据。

  第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必须取得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凡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或食物中毒事故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内部审查、报批制度,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报批、移送工作。

  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是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同级检察机关、整规办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决定不批准的,必须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记录在案。不写明不予批准理由的,视为无正当理由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领导阻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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