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联席会议及机构设置
第六条 建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分为定期联席会议和临时联席会议。
第七条 整规办、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联席会议,协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召开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八条 定期联席会议由整规办召集,整规办秘书长主持;参加定期联席会议的人员为整规办主任、副主任,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管负责人,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检察机关主管副检察长,监察机关的主管负责人。
第九条 定期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本部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情况,其中包括查处的案件总数、行政处罚的案件数、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数等;
(二)公安机关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况,其中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数、受理案件数、立案案件数、不立案案件数及不立案理由等;
(三)检察机关通报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情况,其中包括受理案件数、通知立案案件数和批准逮捕案件数、批准逮捕人数、不批准逮捕人数等;
(四)监察机关通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
(五)各部门通报新的法律、法规及内部相关规定,共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商讨正确适用法律问题;
(六)交流工作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七)其他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临时联席会议由整规办召集,整规办秘书长主持;三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提议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提议召开时,应当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参加临时联席会议的人员为整规办主任、副主任,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主管负责人,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检察机关主管副检察长,监察机关主管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临时联席会议主要研究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临时联席会议也可以选择定期联席会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