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整规办[2007]10号)
各设区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
为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将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监察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的各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整规办)、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整规办、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各司其职、互通情报、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犯罪,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包括公安机关、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