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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已经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其他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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