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管理。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拆装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条件,制定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拆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拆装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加强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应当购买和使用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的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制定和完善塔吊的使用、维修、保养、任务交底、工作记录等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定。机组要认真执行塔吊重要、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安全、限位不全、失灵或不可靠的塔吊一律不得使用。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加强对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使用过的塔吊进行转让、租赁或出售,必须有法定检测检验单位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证明。对使用年限长,经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的塔吊,必须作报废处理。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完善检查制度,发现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清出施工现场。
六、加强部门配合和隐患整改。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事故机械设备的专项检查,并加强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对整改措施、责任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排查工作,务必做到加强组织管理,周密部署,逐个排查,全面深入排查隐患,彻底消除隐患。同时要组织“回头看”,确保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这次起重设备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和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于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办公室,抄报省安监局安监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