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6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153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6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劳社〔2006〕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各企业应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6〕52号规定,在上年度本企业实际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年度工资调整幅度。
1、以工资增长11%作为工资增长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可按基准线11%增加职工工资;微利、扭亏或减亏的企业,在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按照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工资增长幅度应控制在基准线以内;工资水平已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控制在基准线以内。
2、以工资增长16%作为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实现利润较上年有较大增长(20%以上),且职工工资水平在同行业中偏低的企业,可按上线16%执行。
3、以工资零增长或者负增长作为工资增长下线。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或亏损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