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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第三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厅监察室统一管理、厅处室、直属机构各负其责的制度。
  厅机关负责追究本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厅监察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处室、直属机构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处理厅机关受理的行政过错投诉,依法查处重要、复杂的行政过错案件;
  (三)统计分析厅机关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
  (四)研究厅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厅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七条 厅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由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行政监察、人事、法制等工作的人员组成,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应当设在厅的监察室。

第六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九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规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者省人大、省政府、厅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审计机关、法制部门等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
  (七)新闻媒体披露确有行政失当情形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厅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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