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不执行岗位替补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
(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违反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
(七)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
(八)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按规定时限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
(九)对于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
(十)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