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六月九日以晋建法字[2006]25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和国务院《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受厅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责任与权利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本厅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相结合。
处理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厅机关在行政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