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机关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六月九日以晋建法字[2006]252号发布)
第一条 为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执政为民思想,促进我厅依法履行职责,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处室公务员(包括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和直属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是指对厅机关处室公务员、直属机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未行政作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领导负责人责任的惩戒与教育制度。
第四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四)群众合理、合法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引起反复投诉;
(五)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遗漏问题,影响厅机关形象、声誉或者造成重大影响;
(六)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负责人对其下属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失察或者放任;
(七)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六条 对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工作人员本人;
(二)对拟认定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厅机关发现行政不作为行为或者接到行政不作为举报后,应当组织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审查、核实情况,根据结果确定该行为性质,提出处理方案;
(五)厅党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 厅党组决定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