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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机关首问责任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机关首问责任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六月九日以晋建法字[2006]252号发布)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理念,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厅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厅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防止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延误等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包括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和直属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凡第一时间、第一个受理社会、单位或者群众的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及联系业务(来信、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接待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厅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程序的学习,熟悉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服务对象到厅机关办理事宜及联系业务工作,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对于手续不齐全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应当热情相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属于本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职责范围,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者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及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当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申报材料齐全后,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有关人员出差或者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本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四)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联系,必要时应当为对方联系有关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或者有关人员。
  属于以上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况的,首问责任人向当事人说明承办的相应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或者有关人员后,首问责任人责任转移,相应承办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 或者有关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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