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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晋建法字[2006]252号)


机关各处室、厅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切实改进我厅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我厅公信力和执行力,营造我厅机关良好的政务环境,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建,促进我省建设事业跨越式发展。我厅制定了《省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省建设厅机关首问责任管理办法》、《省建设厅机关限时办结管理办法》、《省建设厅机关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并经2006年6月9日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省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2、《省建设厅机关首问责任管理办法》
  3、《省建设厅机关限时办结管理办法》
  4、《省建设厅机关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
  5、《省建设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附件1:
  省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群众对政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厅机关(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作为厅机关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程序相适应,方便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获取所需政务信息。
  除涉及国家秘密、本厅内部事务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没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
  第五条 厅机关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问题有关请示的答复;
  (三)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四)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复的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有关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定额、标准化设计、以及我省地方行业工程标准、定额和产品标准目录;
  (六)重点工程项目目录、建设类企业资质等级目录;
  (七)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勘察设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行业改革和企事业监管的有关情况,经审定可以公开的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八)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情况;
  (九)直接实施的或者厅机关授权委托直属事业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政认定(包括评奖评优)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办理数量、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事项;
  (十)厅机关及厅直属机构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十一)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进行的机关人员招聘、录用事项;
  (十四)厅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应当主动公开、现行合法有效的政务信息必须在厅网站(山西建设信息网:www.sxjs.gov.cn)相应的栏目上公开。
  第七条 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现行合法有效的政务信息还可以同时选择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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