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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3、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二)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所需费用;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四、健全机构,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我市具体情况,我市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有5-7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有3-5人,乡镇、街道应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人数不少于1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须具有接待群众的场所,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健全,资料档案管理有序。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应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有专人或兼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和高等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应积极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利用自身资源设立法律援助的工作站、或联系点,以保证困难群众最便捷地得到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工作站和联系点的作用。
  五、热情服务,切实做好农村和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通知精神和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创新服务形式,全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和特点,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要深入调查研究、探索法律援助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与其他执法调处工作的衔接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
  六、规范管理,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健全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批准、指派、结案等工作流程。
  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以及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应援即援”的服务。有条件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和自身援助能力的实际,适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确需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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