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萍府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活力萍乡、繁荣萍乡、和谐萍乡的建设,根据《
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通过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既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活力萍乡、繁荣萍乡、和谐萍乡建设。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要从服务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不断创新思维,开拓进取;以服务我市改革开放和发展大局为目标,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举措,努力打造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二、明确范围,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