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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三、大力宣传,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宣传和普及《条例》,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基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精心策划、缜密安排,针对不同对象,通过不同渠道,采取不同方式,大力宣传《条例》。既要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又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把《条例》的宣传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行政复议法及条例送到村、组和居委会、社区,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知晓并能够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信访、行政投诉机构、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联系,明确各自职责,搭建行政复议“立交桥”,形成工作联动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四、狠抓落实,确保《条例》施行取得实效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行政复议工作建议、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认真查处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理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夯实基础,优化行政复议工作环境
  要注重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选调品行好、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确保专(兼)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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