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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萍府发〔200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5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确立了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思想,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创造性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进一步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二、认真学习,切实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专业性强,内涵丰富,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条例》,是当前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明确立法宗旨,准确掌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培训工作,力争今年10月底前将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培训一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紧密联系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的问题,学好《条例》,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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