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年度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意见;
(二)协调解决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提供决策依据;
(三)监督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签订、履行廉政合同情况;
(四)对参与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违反程序、不当管理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实行特派监察小组责任制,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不同向各重点建设工程派驻特派监察小组,人员分别从监察、发改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抽调。特派监察小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列席重点工程建设相关会议;
(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程序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四)监督检查工程估价材料审核及大型设备采购;
(五)监督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六)监督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签证的审核;
(七)监督重点工程验收及资金管理拨付的审核;
(八)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初核,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从立项开始,建设单位必须报领导小组备案,自觉接受监督。特派监察小组要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和人员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度和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九条 重点工程招标投标从制定工程招标规则和程序开始,项目建设单位除按法定程序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外,还必须报领导小组备案,接受特派监察小组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 工程变更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变更必须经特派监察小组现场审核签字,重大变更必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所变更图纸依法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遇到突发事件,不能按正常程序认定变更计量,由建设单位召集监理、施工等单位和特派监察小组现场勘察评估,及时办理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