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在建设优质工程的同时建设廉政工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工程,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由国家、省、市出资或者政府组织融资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萍乡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监察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